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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三张小花(法考修行记)_《法考修行记》最新章节免费在线阅读

小归梦 著

悬疑惊悚完结

《法考修行记》男女主角张小三张小花,是小说写手小归梦所写。精彩内容:在番茄小说上专门开辟一个空间,练习法律知识,从一个小白,到能写一篇论述文,实在是太难了,坚持打字,坚持学习。

主角:张小三,张小花   更新:2025-10-22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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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小花、张小草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张小花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张小草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张小草因琐事与张小花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张小花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张小草的行为违背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与AI沟通之后的总结:张小草的行为主要违背了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同时也可能涉及对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

1. 首要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张小草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围墙,本身是其行使所有权的行为。

然而,他修建围墙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如安全、隐私),而是出于“因琐事争吵而郁闷难解”的报复心理,意图给张小花造成“身处监牢之感”的精神压抑和不便。

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构成了权利滥用。

2. 同时可能违反:公平原则张小草的行为导致了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

他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建围墙),使张小花合法享有的居住环境(采光、通风、视野、心理舒适度等)受到严重损害,而张小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对价或补偿。

这种一方受益(如果算作心理上的“受益”)建立在另一方受损基础上的情形,违背了公平原则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精神。

3. 可能涉及:公序良俗原则建造高达5米的围墙,将邻居的居住环境变得如同“监牢”,这种行为违背了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善良风俗和传统美德,破坏了和谐的邻里关系,可以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违反。

案例2:王小明掌握了官员陆小铭的不雅照,以此强迫陆小铭与自己订立房屋赠与合同。

王小明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与AI沟通之后的总结:王小明的行为主要违反了民法的 “自愿原则”(也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严重违反了 “公平原则” 和 “公序良俗原则”。

1. 首要违反: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官员陆小铭之所以与王小明订立赠与合同,并非出于自己真实的赠与意愿,而是因为受到了王小明的胁迫(以公开不雅照相要挟)。

他的意思表示是不自由的、不真实的。

因此,该合同订立的基础严重违背了自愿原则。

2. 同时违反:公平原则王小明利用其掌握的陆小铭的把柄(不雅照),形成了绝对的胁迫优势,迫使陆小铭在完全不公平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自己的房产。

这导致了双方利益的极端失衡,完全违背了公平原则。

3. 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王小明以揭露他人隐私(不雅照)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以这种非法手段订立的合同,因其目的的非法性而无效。

案例3: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决议。

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

吴某向乙公司申请贷款,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自行与乙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甲公司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吴某的贷款。

乙公司知晓《权利质押合同》未经任何甲公司的决议,甲公司拒绝追认《权利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与AI沟通后的总结:该《权利质押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核心原因在于:乙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晓甲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也知晓法定代表人韩某越权签约的事实,因此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不能主张合同有效。

以下是逐步的法律推理:1.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甲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决议。

这是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限制。

法定代表人韩某未经董事会决议,自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其行为超越了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构成“越权代表”。

2. 相对人非善意,不适用表见代表(一定要记住,先推一下是不是表见代理,再推狭义无权代理等其他情况)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本案中,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在从事放贷和接受担保业务时,负有高于一般自然人或非专业机构的审查义务。

这种审查义务通常包括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 题目明确指出“乙公司知晓《权利质押合同》未经任何甲公司的决议”。

这一事实首接证明乙公司知道韩某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 因此,乙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能适用“表见代表”规则来主张合同有效。

3. 公司拒绝追认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非善意,该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法人是否追认。

本案中,甲公司明确“拒绝追认”《权利质押合同》。

这使得合同确定地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结论:综上所述,由于法定代表人韩某超越权限订立质押合同,而相对人乙公司明知其越权情形,且甲公司事后拒绝追认,因此该《权利质押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乙公司只能向韩某追究其作为合同签订方的个人责任,或向主债务人吴某追偿,而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案例4:甲公司从事电子产品制造,其章程规定,任何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交易,需要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丙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不知情的丙公司希望通过与甲公司长期合作确保供应链的稳定。

丙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800万元人民币,每年供货价值600万元人民币。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时遭到了拒绝。

乙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与AI沟通后的总结:供货合同对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核心原因在于:丙公司是善意相对人,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

以下是详细的法律推理分析:1.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甲公司的章程规定,单笔超过500万元的交易需董事会批准。

这份三年期、总价1800万元的合同显然属于重大交易。

· 法定代表人乙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签署该合同,其行为超越了公司章程赋予的内部权限,构成了“越权代表”。

2. 相对人丙公司为“善意”,适用表见代表规则· 丙公司“不知情”:题目明确说明丙公司是“不知情的”。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规范,仅在公司内部具有约束力,并不天然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

除非甲公司能够证明其己向丙公司出示章程或丙公司通过其他途径知晓该权限限制,否则丙公司没有义务和义务去主动查询甲公司的章程。

· 丙公司无审查义务:丙公司作为零售企业,在签订普通的供货合同时,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去审查对方公司的内部决议。

其基于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和代表权外观的合理信赖签订合同,是善意的。

· 合同性质正当:长期供货合同属于甲公司正常的经营范围,乙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此类合同,在外部看来具有高度的可信性。

3. 结论: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履行由于相对人丙公司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超越了内部权限,乙的代表行为有效,其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 合同效力:该供货合同是有效合同,对甲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看了参考答案,再看AI解答,AI的逻辑思维不是我们能比的,好好利用AI,好好学习法律。

期待下次悟道,答案更加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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